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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程建设科 发布时间:2018-08-10
关于加强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试验等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管理,规范检测试验市场正常秩序,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外进检测机构入包须有固定的办公和检测试验工作场所,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外进检测机构须在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提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提供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对驻包分支机构或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在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
(四)检测分支机构要建立保证检测质量安全的管理体系、机构和相应管理制度。
二、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检测分支机构登记时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二)检测分支机构资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登记有效日期到期前15天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
(三)检测分支机构在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后,在开展业务前持《外进检测机构入包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包头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检测项目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外进入包检测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发生下列重大变更时
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机构检测资质发生变化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四、外进入包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清出包头市检测市场:
(一)超出登记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承接检测业务达二次以上(含二次)未进行单项项目登记备案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拒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
(其)登记有效期到期后,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
检测分支机构资质登记受理部门:市城建委工程科,联系电话:0472-5220627;项目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0472-5243417。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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