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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内建协〔2016〕43号
为继续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激发技术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协〔2016〕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2016-2020年工作规划(纲要)》(内建协〔2016〕6号)文,我会将组织2016年度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协〔2013〕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的材料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住建厅同意,列为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指导,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将不定期对示范工程进行核实。
三、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报书》一式两份,向盟市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标准的,向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五、有关文件及申报表请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网站文件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杨晓刚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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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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