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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 “十八大”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和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及《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中装协2013[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信用评价申报的相关工作
1.根据《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中装协2013[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将按所颁布的《实施办法》和《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2.根据商务部最新要求,凡是有“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http://shixin.court.gov.cn/)记录的企业,无参评资格;凡是近三年有“全国法院被执行人”(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记录的企业,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进行降级处理。
3.凡行业内满足《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报。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公示。
4.从2016年起凡参加装饰行业百强评价推介活动、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和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企业,都要努力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践行“装饰行业诚信公约”并先行通过行业信用评价。
5.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初次申报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的受理和初审单位。
6.初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申报企业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要求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并认真填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初评资料评审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本会秘书处。
7.凡信用评价三年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继续评价,则视同初次申报,按《实施办法》和新的评价标准认定信用等级。
8.本会秘书处每年两次集中受理初审单位上报的初审资料,截止日期分别是5月31日、9月30日。初次申报企业可随时向初审单位申报。
9.申报企业需按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版资料提交初审单位。
二、关于年度复评的相关工作
根据商务部和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中关于“严格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复评”的规定,对我会已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实行年度复评。
1.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年度复评单位。
2.需年度复评的企业根据《行业信用评价跟踪复评》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或本会对口专业委员会提交复评资料。
3.年度复评单位须根据复评要求,认真审核资料报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4.年度复评结果与原授予的信用等级有差异时,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年度复评工作分上、下半年二期,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9月30日,逾期视为拒绝配合复评,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评价结果应用推广工作
1.评审最终结果将在商务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12312.gov.cn)、中装新网(www.cbda.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等媒体上予以发布;
2.信用企业信息免费刊登由商务部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此书每年出版一次,将印送给各国驻华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并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广交会、展会、论坛等场合发放。
3.全面推广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投融资机会,免费登陆“中国公共采购平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商业债权交易平台”等,同时中装协可根据企业投标需要,依据其获取的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推荐说明。
4.搭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在诚信品牌企业数据库的基础上,做好诚信企业电子档案建设工作,搭建好诚信企业信息平台,反映企业概况、信用评价、企业自律、优良记录等信息,发挥导向作用、约束作用,更好地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服务。
相关表格请自行从中装新网(www.cbda.cn)《信用评价》专栏直接下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及时联系。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卫青 张兰美 邱悦
联系电话:010-88383138 88389179 88389037
传 真:010-8838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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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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