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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评审意见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内建建[2009]2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2]607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于2016年12月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公示,公示截止到2017年1月5日。
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推荐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推荐单位同意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盟市推荐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推荐单位密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盟市推荐单位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工法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咨询。
联 系 人:杨晓刚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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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省级施工工法评审意见汇总.doc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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