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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
包建工〔2017〕39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6〕221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7〕2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包括 “安管人员” 首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首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安管人员” 首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申请人所在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学习内容可按照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附件1)进行。凡经企业培训或其他企业、机构代培合格者,由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文件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参加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考核(网址:http://www.nmjx.org)。
(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企业自主确定,培训情况将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延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主要依据。
(三)继续教育培训。“安管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文上报培训情况,自治区住建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果。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和住建部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3.住建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当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内容;
4.各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要求等。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者,由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文件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参加市城建委组织的统一笔试,考务工作委托包头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四)教育培训方式。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好“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工作。施工企业如没有能力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也可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并接受市城建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一)考核申请。“安管人员”在参加首次安全生产知识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经其所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上传有关要件。企业按考核程序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附件3)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附件资料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收取费用。
(二)考核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攀爬模拟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
(三)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附件2)。
(四)组织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企业协助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合格后,行文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要求
各企业要认真负责组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时,应遵纪守法,诚信学习,严禁弄虚作假,教育培训相关影像视频、图片、教案、试卷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两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诚信平台公布,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理。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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