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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更好地为我区建筑业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相关规定,本着依法、服务、效率的原则,经研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盟市住建部门负责初审后,将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由自治区住建厅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发证。
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
三、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盟市住建部门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由盟市住建部门进行审验并负责。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工商注册地盟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盟市住建部门统一将符合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名单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并同时上报相关网络数据,由自治区住建厅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3.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商注册地盟市住建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
六、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第二条所要求资料,盟市住建部门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盟市住建部门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八、首次申请和需要重新进行审查时,“安管人员”数量标准按照《关于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过渡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146号)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需要重新进行审查时,按照其最高资质等级类别考核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条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资质等级的企业,按照要求注册建造师数量最多的资质类别考核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相关规定配置。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所承揽工程规模的要求配置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和持证在岗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各级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十、各盟市住建部门要认真领会、及时传达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和审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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