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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人〔2016〕26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厅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28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安全生产,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兴产业工人,满足建筑业发展需求,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领部门指导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要求,完善我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和有关制度。严格按照教育培训工作“五个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证书)的原则,加强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以企业为主导,逐步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相挂钩机制,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三)注重产教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我区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作用,建立培训学校与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机制,调动校企协同育人、产教融合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度,培育新型产业工人。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全区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在工种和数量上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要求。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工人培训、鉴定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人培训有关政策和意见;制定全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各盟市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统一认定或组织委托有关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编写建筑业各职业(工种)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统一建立并完善讲师团队伍和考核评价题库;建立并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推荐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发文);推荐并向社会公布全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统一印制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培训的配套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各工种、各等级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初核和推荐,并做好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统一监管本地区培训合格证书,对本地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信息。
培训考核机构主要职责:在所管辖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备配置以及实训基地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建筑业企业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主体,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内建筑业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自有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或合作培训的方式,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为保证建筑工人培训质量,从2016年起,选择一批具备培训能力和条件的特级、一级企业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其它企业应做好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岗前培训。建筑业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负监督管理责任。
建筑工人培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项目班组长的重点培训,提高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 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考核方式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培训需求和生产实际,统筹和整合优化本地区培训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在建项目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教学团队采取培训服务外包的形式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基地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
各地区要深化产教融合,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建设类职业院校对接,建立长期校企合作关系,逐步使校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试点,为建筑行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现代产业工人。
针对生产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要创新考培模式,可采取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网上培训学校,不断探索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自有培训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充分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闲业余时间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生产工人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统筹考虑,鼓励督促建筑业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和办法,探索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进一步加强各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支持各盟市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积极组织和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地区开展的培训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管。对没有履行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督,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社会评价差或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推荐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建筑市场监管以及建筑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统筹谋划、共同推进,确定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有关工作。
(二)落实保障经费。各地要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要求,加强引导和监督建筑业企业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行业内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重视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建筑工人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主管部门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取得证书的建筑工人信息全部上网查询。规范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考核管理,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及流动情况,引导和推进全员持证上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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