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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建建〔2017〕28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家、自治区“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所在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学习内容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考核要点进行。施工企业如没有能力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可委托其他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凡经企业培训或其他企业、机构代培合格者,由企业统一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报当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网上考核。
二、“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组织的时间满2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和住建部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
2.住建部安委办《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建安办函〔2017〕12号)
3.住建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当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内容;
4.各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要求等。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好“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行文上报培训结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果。
此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在办理考核证书延期中继续有效。今后,“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只需提供本人培训公告序号,不再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组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中,应认真负责,遵纪守法,诚信学习,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诚信平台公布,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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