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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自治区内跨盟市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资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五、2023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公布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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