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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名词解释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一至五条),其中第一条为修订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第四条为《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第五条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原则和自治区、盟市、质量鉴定检测和能效测评中心职能职责划分。
第二章培训(共四条,第六至九条),第六条、第七条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培训方式;第八条、第九条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求。
第三章考核(共十条,第十至二十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为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第十二条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为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第十六条、十七条为考核试题、考核组织及考核结果公示上报、核发电子证书等要求;第十八条为实际操作考试点和考核安全要求;第十九条为参与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评人员要求;第二十条为考核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章从业(共六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业要求;第二十二条为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要求;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六条为资格证书使用和变动要求。
第五章延期复核(共五条,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要求和开展方式;第二十八条为资格证书有效期及延期复核要求;第二十九条为申请延期复核需提交材料要求;第三十条为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情形;第三十一条为各盟市住建主管部门延期复核时限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为各相关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人员档案及培训、考核收费要求;第三十三条为资格证书撤销或注销情形;第三十四条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考核场地和人员队伍建设等监督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第三十六条为每年上报统计信息要求。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第三十七至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为本办法由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为本办法施行日期和同时废止的文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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