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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专家评价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评标专家表扬、暂停资格、计分修复、注销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恢复资格等处理。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主管部门开展评标专家评价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一)根据需要为主管部门提供评标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评标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协助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资格及评标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评标专家评价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不良行为累计记分且不清零。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形,一次可以分别记12分、6分、3分。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收受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八)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
(十)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
(十一)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三)在空白评标结论或者报告上签字;
(十四)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区域;
(十五)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十六)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
(十七)拒不接受、协助、配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
(十八)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故意损坏评标场所财物;
(十九)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者申请专家资格;
(二十)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十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信用黑名单)。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进入评标区不按照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二)不遵守评标区或隔夜评标管理规定且不听从监督管理;
(三)影响或者干扰其它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四)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五)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域且影响评标工作;
(六)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出规定标准的评标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费要求;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处理、审查或者重新评标等事项;
(十)违规组建、参加评标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二)确认参加评标却在规定抵达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
(三)确认参加评标却2次在规定抵达时间1小时内仍未到场;
(四)确认参加评标却连续2次请假;
(五)接到评标通知却连续2次不应答或者不参加;
(六)不配合身份核验;
(七)要求压缩评标时间或者在评标时间内不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八)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评标专家记分结果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该评标专家记分的事实和依据。评标专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评标专家的陈述和申辩,及时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一次记3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半年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6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1年资格。
评标专家累计记9分的,由主管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2年资格。
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12分的,从记分之日起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其不得再次申请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入库条件的恢复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扬,并告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向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
(四)参与省级以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
(五)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教材编写或者授课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计分修复机制。被记分的评标专家有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表扬情形的,可以向作出记分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计分修复。主管部门查实后应当给予该评标专家计分修复,核减3分记分分值。
累计或者一次记12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计分修复不影响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作出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注销评标专家资格、恢复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计分修复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同时告知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发布评标专家处理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代表的评价不适用本办法。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评价专家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招标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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