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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6 浏览次数: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我厅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0〕130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请及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进行信息补录,换发我厅核发的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2021〕119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六、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七、各盟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九、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6月30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5332425  0471-5332426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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