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二)

          一、关于“(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部分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政策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某一类别总承包资质后,申请该类别所含专业承包资质时,无需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可直接申请与总承包资质相同的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对应表见附件。施工企业资质按照管理权限分层级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适用此条。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和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的资质不适用此条。

  

  (二)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政策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某种类别的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他类别的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符合分立条件的,可将其他类别的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给其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三)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政策解读: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同等级的施工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设计业绩作为施工业绩进行申报。已取得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施工业绩作为设计业绩进行申报。

  

  (四)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政策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揽与该资质相同等级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拟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以前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揽工程同类别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揽与该资质相同等级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拟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以前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揽工程同类别的工程。

  

  (五)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政策解读: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对注册人员年龄的考核可适当放宽,但放宽年龄的注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的50%。

  

  (六)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

  

  政策解读: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同时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前,可提前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

  

  二、关于“(五)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部分

  

  (一)探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政策解读:本条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3条文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按照规范,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超过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政策解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第五章第八条:为了鼓励创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质量奖项,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更好地将建设工程造价和质量紧密结合,体现优质优价,特作如下规定:获得盟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 0.5%;获得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 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 1.5%。

  

  三、关于“(六)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部分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政策解读:本条主要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工程进度款支付部分的表述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进行表述。

  

  四、关于“(七)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部分

  

  鼓励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的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各等级的资质。

  

  政策解读:自治区内具有相同类别资质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同类别各等级的资质。企业资质按照管理权限分层级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适用此条。“证照分离”改革已取消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适用此条。

  

  五、关于“(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部分

  

  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项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政策解读:自治区内龙头企业及其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建造师调转至新企业的,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可以作为新企业的企业业绩进行考核,但仅可使用一次。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申请资质时可作为两家企业的业绩分别考核。

  

  六、关于“(十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部分

  

  支持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及科研院所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1/3。

  

  政策解读:自治区内的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经高校专职人员和科研院所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无需注册或聘用至申请企业,高校专职人员和科研院所人员可作为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但高校专职人员和科研院所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数量的1/3。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1:

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对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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